斡旋受贿与空白支票的数额认定

刑法-185 · 贪污贿赂罪之贿赂犯罪 · 案例题 · 常考 · 22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系法院民庭庭长。丙之妻因寻衅滋事被起诉,丙为使其获无罪判决,送甲一张最高可填999万元、账户余额充足的空白支票,请甲向主审法官乙说情。甲随后自首并上交未填写的支票。问:甲是否构成受贿罪,数额如何认定?
甲构成受贿罪,属斡旋受贿,受贿数额应认定为999万元。依据《刑法》第388条、《刑法》第385条。其一,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二,须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办事;其三,须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四,须收受财物。本案中甲任法院民庭庭长,符合主体要求;其凭工作关系请主审法官乙出面说情,使丙之妻获取无罪判决,属不正当利益;丙交付空白支票、最高可填999万元且账户足额,已将相应支配权交给甲,甲明知并收受,具有概括的故意,受贿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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