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赔偿决定的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法-56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232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超出规划范围修建花园,规划局责令其限期拆除,否则强制拆除。甲不听劝阻反而扩大修建面积。县政府遂直接派员强制拆除,园内物品尽毁。甲向县政府申请赔偿,县政府以其事先违规为由不予赔偿。甲拟申请复议。问:甲可否申请复议?
可以申请复议受案范围。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第6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属于复议范围。
  1. 第一,行为类型须是行政机关针对赔偿问题作出的处理,即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
  2. 第二,该决定须已对外作出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形成实际影响;
  3. 第三,须落在法定列举的复议受案范围之内。 本案中,甲申请赔偿后,县政府以事先违规为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直接否定其获赔请求,对甲的财产权益形成实质影响,与第六项情形吻合,故甲可依法申请复议。 赔与不赔都是决定,作出即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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