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禁止集中决定的复议前置

行政法-47 · 小案例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30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两公司均为汽车行业巨头,营业额已达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遂就拟共同设立合营企业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该机构审查后作出禁止集中的决定,甲公司不服。问:甲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甲公司不能直接起诉,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反垄断法》第65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所作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起诉。其要件有三:
  1. 第一,被诉对象为执法机构就经营者集中审查所作的决定就经营者集中作出的决定;
  2. 第二,此类事项由法律、行政法规明定为复议前置法律、行政法规明定复议前置;
  3. 第三,当事人已经先申请复议且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先经复议仍不服。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营业额已达申报标准,经申报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禁止集中决定,该决定属集中审查决定禁止集中决定,依法落入复议前置范围应先复议再诉讼,故甲公司不得径行起诉。复议前置记忆:反垄断集中决定不服,先复议、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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