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复议前置

行政法-49 · 小案例/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28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土地财政相关信息,区政府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甲拟向法院起诉。问:甲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甲的诉讼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起诉。其要件有三:
  1. 第一,请求事项须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第二,行政机关已针对申请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包括以涉密为由拒绝答复;
  3. 第三,此类争议被该法明确列为先复议后诉讼事项。 本案甲向区政府申请公开土地财政信息,区政府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已作出否定性答复,属于不予公开信息案件;故甲应先申请行政复议,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受理。 复议前置仅限法定情形,其余行政争议原则上可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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