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治安处罚的复议前置

行政法-51 · 小案例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27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在公共场所扰乱秩序,被执法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甲对该决定不服。问题:甲应当通过何种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甲不能直接起诉,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后才可向法院起诉。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复议前置的成立要件有三:
  1. 第一,争议对象为行政处罚决定;
  2. 第二,该处罚系当场作出;
  3. 第三,法律明定此类争议先复议。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现场对甲作出二百元罚款,属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甲的争议正指向该处罚决定本身,而非执法方式,构成复议前置,故甲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当场罚款先复议,不服复议再起诉《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属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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