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前置

行政法-48 · 小案例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211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欲在A市B区郊区建小型工厂,向B区市监局申请营业执照并提交全部所需材料。市监局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作出决定,也不说明理由。甲欲寻求救济。问:甲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能直接起诉,须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才可起诉,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23条。该类前置的要件有三:
  1. 第一,行政机关依法负有职责却逾期不作处理;
  2. 第二,此种不作为落入法定的复议前置事项;
  3. 第三,未走完复议即行起诉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中,甲备齐材料提出执照申请,市监局在期限内既不办理也不说明缘由,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此类争议依法必须先复议,故甲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复议前置记忆:不作为类争议先复议、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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