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争议的复议前置与救济选择

行政法-44 · 小案例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26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税务局将甲公司的税收征管权上收,征收方式由定额缴纳改为自行申报。甲公司拒缴税款,税务局对其罚款5000元并冻结账户。甲公司应如何救济?
罚款与冻结可复议或直接起诉,而改变征收方式须复议前置。罚款为行政处罚、冻结为行政强制措施,均非纳税争议,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可任选复议或诉讼,无须先行清税即能启动救济;改变征收方式则适用同条第1款,须过三道关:
  1. 第一,争议属纳税争议;
  2. 第二,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3. 第三,经复议才可起诉。 本案甲公司定额缴纳改为自行申报、征管权上收,正落于纳税争议,且其拒缴税款,清税前置未满足,须先补缴或提供担保再申请复议,不服方可诉讼;罚款与冻结部分不受此限。纳税争议的复议前置记忆:处罚与强制措施可任选救济,纳税争议先清税、再复议、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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