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的时间分界

民法-28 · 非典型担保 · 案例题 · 必考 · 243 字 · 4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借款150万元,履行期届满后双方签订抵债协议,约定甲以自有房屋一套抵偿全部债务。协议签订后甲既不交房也不配合过户,乙催告无果。乙起诉请求甲转移房屋所有权,甲抗辩称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应还钱。抵债协议效力如何?乙可主张何种请求权?
结论:该抵债协议有效,属届满后的以物抵债;甲不履行经催告,乙可在请求交付房屋与请求还款之间择一。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43条、《民法典》第577条。
  1. 第一,届满后签订:债务已到期,意思表示真实即有效,无债权人压低抵债物价值的失衡之虞。
  2. 第二,新债清偿:抵债系新增清偿方式,原借款之债并不随之立即消灭。
  3. 第三,催告后择一:甲不履行,乙催告后可选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还本付息。 本案套用:甲未交房未过户,乙可请求其办理过户,亦可改为请求偿还借款本息,甲的抗辩不成立。签约即消灭原债务。 先看协议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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