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的识别与物权效力

民法-27 · 非典型担保 · 案例题 · 必考 · 23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借款200万元,到期前约定甲先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乙,若按期还款乙须返还;若到期未还,乙确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到期未还,乙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并请求排除他人对该房屋的执行。该约定性质与效力如何?
结论:成立让与担保,乙有担保物权,但到期不还即取得所有权的约定无效,乙只能就变价款优先受偿。法条依据:《民法典》第388条、《民法典》第401条、《民法典》第214条。
  1. 第一,届满前订立且形式转移所有权:过户只是担保手段,无真实让与意思。
  2. 第二,流押条款无效: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不影响合同效力。
  3. 第三,公示决定物权:已办过户登记,担保物权设立。 本案套用:乙可拍卖、变卖房屋并优先受偿,不得直接取得所有权,也不能以房屋归己排除他人执行。过户即取得所有权。 先查是否完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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