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

民法-110 · 非典型担保 · 案例题 · 常考 · 23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借款500万元,双方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500万元充作购房款,约定甲到期不还款即履行该合同并办理过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乙能否请求甲履行买卖合同?
①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该约定是以买卖合同为借款提供担保,性质属后让与担保,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 ②《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 ③
  1. 第一,双方真实意思为担保借款,买卖仅是外观形式;
  2. 第二,房屋所有权未实际转移,只约定到期不还再履行;
  3. 第三,债务届期未清偿时,出借人只能按借贷关系主张,经释明变更诉请后就担保财产受偿。 ④本案甲、乙以房屋买卖合同为500万元借款作担保,购房款实为借款本金,甲到期未还后乙请求过户,属名为买卖实为担保,故不予支持;乙只能主张还本付息,并就担保房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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