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形式过户不等于取得所有权
题干
甲向乙借款150万元,到期前,甲将自己价值200万元的房屋形式上过户登记给乙,并约定:到期还款则乙返还房屋,到期不还则房屋归乙所有。到期甲未还款。问:乙能否直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乙的债权应如何实现?
乙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仅能就房屋受偿。依据《民法典》第401条,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时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388条承认其他担保功能合同。
- 第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把财产形式上转移给债权人;
- 第二,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效力;
- 第三,完成公示的取得担保物权;
- 第四,仅得折价、拍卖、变卖后受偿。 本案已过户,属让与担保,过户登记不等于取得所有权,乙可拍卖房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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