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房屋的排除执行要件

民法-114 · 小案例 / 非典型担保 · 案例题 · 常考 · 25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欠乙公司到期货款500万元无力清偿,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甲公司以市值510万元办公用房抵债。签约当日甲交付钥匙,乙随即使用,但甲拖延办理过户。此后法院因丙公司的执行申请查封该房屋。乙请求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应否支持乙的请求?
应予支持。乙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此类请求须具备四项要件:
  1. 第一,基础债权真实且已届清偿期;
  2. 第二,查封前已订立合法有效的抵债协议;
  3. 第三,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房屋;
  4. 第四,未过户非因受让人自身原因。 本案中,甲对乙的货款债务真实存在且履行期已满,抵债数额与房屋市值大体相当;协议签订当日即交付钥匙并由乙实际使用,占有先于查封;过户迟延系甲借故拖延所致,乙对此没有过错。故乙的排除执行请求成立。执行异议之诉四要件速记:真债·有约·占有·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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