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效力
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后,乙公司欠付货款50万元,履行期届满仍未支付。双方遂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乙公司以市值60万元的轿车抵偿债务,但乙公司一直未交付轿车,甲公司多次催告无果。问:该《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
该《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依据《民法典》第143条,法律行为有效须三项条件齐备。
-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 第三,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货款给付义务到期后另行订约,以轿车折抵所欠货款,属于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两公司均具法人资格,磋商中无欺诈、胁迫,意思表示真实;抵债标的为可流通轿车,无损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成立并生效,乙公司拒不交车构成违约,甲公司可请求交付轿车,未获履行时仍可主张原货款给付。 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属新债清偿,原债务不因协议成立而当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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