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型非典型担保的定性

民法-111 · 小案例 / 非典型担保 · 案例题 · 常考 · 21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以自己名义为甲的还款义务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乙可暂不返还此前向丙借得的50万元作为担保。问丙所提供担保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构成非典型担保。依《民法典》第388条:
  1. 第一,须有被担保的主债权存在,主债权合法有效;
  2. 第二,担保可由第三人以其信用或财产提供,担保人可为主债务人外的第三人;
  3. 第三,担保合同不限于抵押、质押,凡具担保功能者均受认可,其他担保功能合同有效。 本案中,丙对乙负有50万元返还债务,属第三人以自身负担的债务提供担保;甲届期不还款时,乙可暂不清偿该50万元,以抵销方式实现担保效果,故该安排属抵销型担保,且不成立保证,双方仅在该担保功能范围内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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