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交第一承运人的风险转移
题干
甲蜡烛厂与乙批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2月10日前交付100箱蜡烛,总价3万元,卖方负责运输,但未约定交货地点。甲于2月1日办妥铁路托运,将货运至乙所在市火车站,途中因天气蜡烛全部变形。乙能否以蜡烛变形为由拒付价款?
不能拒绝付款。依 《民法典》第607条,标的物需要运输而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的,出卖人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即转由买受人负担。要件有三:
- 第一,标的物需要运输;
- 第二,未约定交付地点;
- 第三,已交付第一承运人。 本案蜡烛须运往外市,双方对交货地点并无约定,甲于2月1日办妥托运、将货物交给火车站,交付义务履行完毕;此后途中因天气致蜡烛变形,风险已转移,应由乙承受。故乙无权以变形为由拒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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