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负担
题干
甲经营海鲜生意,先将捕捞的海鲜委托乙自A港运往B港,5月1日启运。5月3日,甲在运输途中与丙就该批海鲜订立买卖合同。5月4日,乙的船舶在海上遇强风暴沉没,货物全部毁损。该批海鲜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该批海鲜的损失应由买受人丙承担风险归买受人。依据《民法典》第606条。要件有三:
- 第一,标的物是已交由承运人运送的在途物,即在途标的物;
- 第二,出卖人于运输途中与买受人订约出让,即途中订约出让;
- 第三,双方对风险负担无特别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并不以交付为条件。 本案中,甲先将海鲜交乙自A港运往B港,5月3日尚在途中即与丙缔约出让,正属出卖在途货物;双方也未另行约定风险。故风险于5月3日合同成立时即移转于丙,5月4日风暴沉船所致全损,损失由丙承受损失由丙承受。 在途货买卖:合同成立即转移风险,不以交付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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