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欠款达五分之一的选择权

民法-38 · 分期付款买卖 · 案例题 · 常考 · 29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套设备,总价款100万元,约定分五期付清,每期20万元。乙公司付清前两期后,第三、四期到期均未付款,累计欠付40万元,甲公司催告后乙公司仍未支付。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哪些请求?
结论:甲公司可以请求乙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设备使用费,二者择一。依据:《民法典》第634条、《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要件:
  1. 第一,属分期付款买卖,即总价款在约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支付;
  2. 第二,到期未付的价款数额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
  3. 第三,出卖人已催告,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本案:价款分五期支付,符合分期付款定义;乙欠付40万元,已达总价款100万元的五分之二,超过五分之一,且催告后仍不付款。故甲可择一主张加速到期,请求乙一次性付清余款;或解除合同,并请求乙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付款与所有权保留并存时各用各的规则,问取回看75%,问一次性付款或解约看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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