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买卖中风险负担的交付标准
题干
重庆的甲公司向武汉的乙公司出售一批仪器,双方约定由甲公司代办运输,交货地点未作约定。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丙物流公司运往武汉,运输途中该批仪器因突发泥石流全部毁损。该批仪器的价金风险应由谁承担?
结论:价金风险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乙公司仍须支付价款。依据:《民法典》第604条、《民法典》第607条。要件:
- 第一,损失因泥石流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且处于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
- 第二,标的物为特定物,风险负担采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 第三,标的物需要运输且未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付。 本案:交货地点未约定,甲公司将仪器交给丙物流公司时交付即已完成,风险随之转移,乙公司仍应支付价款。 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无关,不影响违约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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