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取回权与清算

民法-37 · 所有权保留买卖 · 常考 · 29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以120万元向乙公司出售一台机床,约定由甲公司先行交付机床、分四期付款,付清前机床所有权归甲公司,该保留的所有权未办理登记。乙公司支付70万元后停止付款,甲公司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乙仍未支付。甲公司能否取回机床?
结论:甲公司可以取回机床,并负清算义务。依据:《民法典》第642条、《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民法典》第643条。要件:
  1. 第一,标的物为动产,且约定付清价款前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交付只移转占有、不移转所有权;
  2. 第二,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3. 第三,已付价款未达75%,达到该比例即不得取回;
  4. 第四,取回先协商,协商不成参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本案:乙已付70万元,占总价约58%,未达75%,经催告仍不付款,甲有权取回。取回后乙未回赎的,甲可以合理价格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未付价款及必要费用后,剩余部分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乙清偿。 该保留的所有权若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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