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受领迟延的风险负担

民法-155 · 小案例 / 买卖合同 · 案例题 · 常考 · 29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购买一批杨梅,约定7月3日上门提货。乙按时备货,甲当日未提,7月4日下午才到;此时气温骤升,已有100斤杨梅变质,甲拒绝提货。该100斤杨梅的变质损失应由谁承担?
该100斤杨梅的变质损失由买受人甲承担。损失不因出卖人备货无瑕疵而转由乙负担,风险已在甲违约之时点移出。《民法典》第605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要件为:
  1. 第一,交付迟延须系买受人一方原因所致;
  2. 第二,风险移转不以实际交付为前提,违约时点即为风险移转时点;
  3. 第三,毁损须发生在违约之后至实际受领之前。 本案甲约定7月3日提货却拖至7月4日,构成受领迟延;乙已按时备好货物,出卖人并无过错;气温骤升恰在甲违约之后,故此100斤杨梅的损失由甲自行承受。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受领迟延使风险提前移转:自买受人违约时点起自负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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