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取回权限制
题干
甲向乙汽运公司购买货车一辆,总价200万元,约定首付80万元、余款分10次每月付12万元,付清全款前乙保留所有权。甲按期付款七次后无力续付。问:乙能否主张取回货车?
不能取回。乙虽保留货车所有权,但甲已付价款超过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取回权行使受法定限制。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41条、《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则是:
- 第一,双方须有所有权保留约定;
- 第二,标的物已交付而所有权未转移;
- 第三,买受人已付价款达总价75%以上,出卖人的取回主张即不受支持。 本案中,甲乙约定付清全款才转移所有权,属所有权保留;货车已交付,所有权仍归乙;甲首付80万元加七期款84万元共164万元,占200万元总价的82%,已越过百分之七十五的门槛,买受人抗辩成立,故乙不得取回货车。 已付价款是否达总价四分之三,是取回权能否行使的硬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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