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与股东连带责任
题干
丙公司已停业,全体股东签署无债务承诺书后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半年后债权人丁持生效判决主张丙公司注销前的货款80万元,股东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结论: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39条规定,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走简易注销程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二十日,期满无异议即可申请注销;承诺不实的,股东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件:
- 第一,公司确实未产生债务或已全部清偿;
- 第二,全体股东共同作出承诺;
- 第三,经公告期满且无异议。 本案丙公司实际尚欠丁货款80万元,股东承诺内容不实,简易注销不能免除其清偿义务,各股东须对该笔债务连带清偿,丁也可请求恢复登记或直接起诉股东。 清算义务人是董事,简易注销承诺责任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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