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散公司的四项要件
题干
甲持A有限公司30%表决权,公司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长期对立致经营停滞,股东多次协商股权回购未果。甲诉请解散公司,法院应否支持?
结论:四项要件同时具备时,法院可判决解散公司。依据《公司法》第231条,请求司法解散须满足:
- 第一,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即股东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有效运转;
- 第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重大损失;
- 第三,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 第四,原告持有10%以上表决权。 本案A公司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对立致经营停滞,经营管理已陷僵局;股权价值持续贬损,股东利益受损;甲尝试协商回购未果,他途已穷;甲持股30%满足主体条件,故其请求应获支持。但法院宜先调解,促成股权转让或回购等替代方案。 口诀:困、损、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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