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间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题干
大雅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并自行组成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甲认为公司已不存在,遂以自己的名义就公司对外纠纷提起诉讼。问:甲以个人名义起诉是否妥当?
甲以个人名义起诉,不能成立。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清算中公司涉诉的主体规则是明确的。
- 第一,法人资格的存续以注销登记为节点,清算完结办完注销之前,公司人格并未消灭;
- 第二,此间围绕公司的民事诉讼,须以公司为当事人,诉讼主体仍是公司;
- 第三,已组建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负责人享有的只是代表权,不能以个人身份替代公司。 本案大雅公司虽已决议解散并组成清算组,但清算尚未完结、亦未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依然存在;甲只是清算组负责人,其以自己名义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以公司名义提起。清算组负责人是代表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记住分水岭是注销登记:注销前以公司名义起诉,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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