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持股门槛

商法-198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0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25%、5%。此后公司经营严重恶化,股东互不配合,多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丙提议以股权转让方式脱困,遭其他股东拒绝。问:丙能否请求法院解散该公司?
无权请求解散公司。依据《公司法》第231条,股东诉请解散公司应具备:
  1. 第一,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即单独或合计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十分之一;
  2. 第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权力机构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3. 第三,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中,丙的出资仅占百分之五,未达法定持股比例;股权转让提议被拒虽反映出股东之间已失和、公司多年无法决议,但原告资格这一前提本身即不具备,故其解散请求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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