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通知公告与债权申报

商法-63 · 公司解散与清算 · 案例题 · 选考 · 23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乙公司清算组成立后仅在本地报纸刊登清算公告,未逐一通知已知债权人丙。丙于公告后第五十日申报债权,清算组以超过申报期为由拒绝清偿。清算组做法是否合法?
结论:不合法,清算组应先补正通知并登记该债权。《公司法》第235条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公告,公告可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刊登。
  1. 第一,已知债权人须个别通知,不得仅以公告代替;
  2. 第二,申报期起算点随之不同,接到通知的自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
  3. 第三,申报期间不得清偿,申报期届满方可按顺序清偿。 本案丙为已知债权人却未获通知,其申报期不能自公告日起算,清算组以逾期拒付于法无据,应补充通知、登记债权后依法清偿。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39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