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通知公告与债权申报
题干
乙公司清算组成立后仅在本地报纸刊登清算公告,未逐一通知已知债权人丙。丙于公告后第五十日申报债权,清算组以超过申报期为由拒绝清偿。清算组做法是否合法?
结论:不合法,清算组应先补正通知并登记该债权。《公司法》第235条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公告,公告可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刊登。
- 第一,已知债权人须个别通知,不得仅以公告代替;
- 第二,申报期起算点随之不同,接到通知的自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
- 第三,申报期间不得清偿,申报期届满方可按顺序清偿。 本案丙为已知债权人却未获通知,其申报期不能自公告日起算,清算组以逾期拒付于法无据,应补充通知、登记债权后依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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