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之诉其他股东的参诉身份

商法-200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24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昌顺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已出现解散事由,持股15%的甲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公司另有股东乙、丙。乙、丙能否申请参加诉讼?应以何种身份参加?
其他股东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并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3款。
  1. 第一,提起解散之诉的股东应当告知其他股东,使其余股东知悉涉诉;
  2. 第二,未告知时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
  3. 第三,其他股东以共同原告身份加入,与起诉股东共同主张;
  4. 第四,也可选择第三人身份参加,辅助一方诉讼。 本案甲持股15%请求解散昌顺公司,甲应告知乙、丙,或由法院通知;乙、丙提出申请后,法院应予准许,不得以主体不适格驳回。 参诉身份二选一:共同原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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