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

商法-199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92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丙设立一家装饰装修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持股分别为45%、35%、20%。甲、乙长期理念冲突,公司自2020年底起再未召开股东会。丙提议修改章程、转让股权、减资、解散均被拒绝。丙能否请求法院解散该公司?
丙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其诉请应当得到支持。依据为《公司法》第231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要件有四:
  1. 第一,原告须为持股10%以上的股东;
  2. 第二,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
  3. 第三,继续存续致股东利益重大损失;
  4. 第四,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本案丙独自持股20%,达到起诉的表决权门槛;甲、乙理念冲突使股东会连续四年无法召开,公司决策与经营机制已然失灵,构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空转只会让丙的投资利益不断流失;丙另提章程修改、股权转让、减资等方案均被拒绝,已无其他自救办法。故四项要件齐备,丙可诉请解散公司。 四要件:10%表决权+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利益重大损失+他途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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