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事由与决议存续

商法-62 · 公司解散与清算 · 常考 · 256 字 · 3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至2025年底。期限届满后股东会以85%表决权通过继续经营决议,公司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反对股东乙主张公司已解散、决议无效,该主张能否成立?
结论:主张不成立,决议有效,公司可继续存续。《公司法》第229条列明解散事由:章程营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法》第230条规定,前两类事由出现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修改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存续。要件:
  1. 第一,限于章程期限届满或决议解散;
  2. 第二,公司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3. 第三,须经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本案营业期限届满属可存续事由,85%已超三分之二,且未分配财产,故决议有效,公司不解散。 合并分立解散无须清算,其余解散事由均须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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