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刑法-269 · 相似罪名对比 · 必考 · 304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应从哪些维度判断?两罪的罪过形式、行为方式与结果要求有何核心差异?
两罪同属渎职罪,主体与结果要件一致,唯一实质分界是主观罪过:滥用职权罪为故意,玩忽职守罪为过失。 罪过形态:前者明知自己越权或故意不履职仍决意为之;后者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尽应尽之责。 行为方式:滥用职权表现为超越职权、玩弄职权、以权谋私、故意不履行;玩忽职守表现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务,多带懈怠敷衍色彩。 主体身份:两罪均为纯正身份犯,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该身份者不成立。 结果要件:均以造成公共财产或国家、人民利益重大损失为入罪门槛,无重大损失则不构成犯罪。 判断口径:先查损失是否重大,再问行为人是弄权还是失职——弄权定滥用,失职定玩忽;故意与过失确实难辨时按存疑有利于行为人处理。《刑法》第3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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