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与掩饰隐瞒罪、洗钱罪的界限

刑法-280 · 相似罪名对比 · 必考 · 290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窝藏、包庇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在行为对象、主体资格和竞合关系上有何差异?区分三者应遵循什么顺序?
三者系特别关系,核心在于行为指向的对象决定罪名。
  1. 第一,看指向:藏匿犯罪分子、助其逃匿或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的,成立窝藏包庇;对犯罪所得及收益实施转移、收购、代售等处置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第二,看赃款来源:属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七类上游所得并清洗的,按洗钱罪这一特别法优先。
  3. 第三,看主体:本犯参与时前两罪本犯不成立,洗钱罪本犯亦可构成自洗钱。
  4. 第四,事前通谋的按共同犯罪处理,不另评价事后帮助。口径:先问对象是人还是物,再查上游是否七类,末看通谋与自洗钱。参见《刑法》第310条、《刑法》第312条、《刑法》第1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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