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

刑诉-35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管辖 · 案例题 · 常考 · 205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丙共同抢劫,甲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仅主犯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遂将甲移送A市中级法院,乙、丙仍留甲县法院审理,最终分案审判。本案管辖是否正确?
本案的管辖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及《刑诉解释》第15条,规则是:
  1. 第一,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须并案审理;
  2. 第二,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情形归中级法院一审;
  3. 第三,一人属上级法院管辖时,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不得拆分。 本案甲、乙、丙共同抢劫,仅甲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故甲县法院对三人均无管辖权,应将全案移送A市中级法院。一人上提,全案上提注意:级别管辖按可能判处的刑罚判断,一人上提则全案上提,不得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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