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境外犯罪的法院管辖
题干
甲(北京市昌平区人)在美国留学时与乙(上海市静安区人)发生冲突,致乙重伤。甲经杭州市萧山区入境回国,乙经成都市双流区入境;现甲住广州市白云区,乙住上海市徐汇区。问:本案可由哪些法院管辖?
五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依据《刑诉解释》第10条,规则为:
- 第一,行为人为中国公民;
- 第二,犯罪地在境外;
- 第三,由被告人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 第四,被害人亦为中国公民时,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与现居住地的法院同样有权管辖。 本案中,萧山区系甲入境地,昌平区系甲离境前居住地,白云区系甲现居住地;静安区系乙离境前居住地,徐汇区系乙现居住地,故被告人一方三个连结点与被害人一方两个连结点均已具备,上述五地对应法院均可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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