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回避后的指定管辖

刑诉-42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管辖 · 案例题 · 常考 · 22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曾任A区法院院长,该院现审理甲徇私枉法案,在任法官均须回避,遂报请市中院移送。市中院指定同级的B区法院受理。问:市中院指定管辖的做法是否正确?
市中院的处理正确。指定同级法院审理合法依据《刑诉解释》第十八条。
  1. 第一,前提是本有管辖权的法院因院长回避等事由,不宜继续审理,即管辖法院整体回避;
  2. 第二,此种情形下可报请上一级法院,移送与否由上级审查,即移送须报请上级审查;
  3. 第三,上级法院既可自行审理,也可指定与自己同级的他院受理,即可自审或指定同级法院。 本案A区法院因原院长甲涉案,在任法官一概须回避,已丧失审理适当性,故报请中院;中院把案件交同级的B区法院,指定对象限于同级法院,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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