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的提出程序

刑诉-31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第二审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47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因受贿罪被A市B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B县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直接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并通过A市检察院向A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B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B县检察院的做法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32条,地方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裁判抗诉应遵循:
  1. 第一,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2. 第二,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
  3. 第三,同时抄送抗诉书给上一级检察院。 本案甲受贿案的原审法院为B县法院,其上一级法院是A市中级法院,故B县检察院应向A市中级法院抗诉,而不是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书须经B县法院递送,而非经A市检察院转交;同时还要抄送A市检察院。可见其抗诉路径与递送方式均错误。第二审程序记忆:抗诉向上一级法院提,抗诉书过原审法院走,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此处 5 个采分点,约 247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5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