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限制

刑诉-120 · 第二审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3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被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仍判五年,甲再度上诉,二审法院又认为证据不足,拟再次发回。再次发回重审是否正确?应当如何处理?
不正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只能一次,案件再次上诉后应当直接裁判。依据《刑诉解释》第405条。该规则的要件为:
  1. 第一,适用前提限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发回不受此次数限制;
  2. 第二,发回次数仅限一次,用尽即不得重启;
  3. 第三,原审法院重新判决后当事人再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须自行审理并裁判。 本案中,甲案已因证据不足被发回一次,原审法院重作相同判决、甲再次上诉后,该次发回机会已经用尽,二审法院应当直接作出判决、裁定,不能二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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