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检察抗诉例外

刑诉-118 · 第二审程序 · 案例题 · 必考 · 23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共同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有期徒刑八年。某市检察院认为对乙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乙无期徒刑,甲仍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二审法院加重乙刑罚的做法合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第一,案件因被告人一方上诉而进入二审,原则上不得加刑;
  2. 第二,存在检察院抗诉,抗诉一经提出即构成法定例外;
  3. 第三,例外成立后,二审依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可加重刑罚。 本案中,乙量刑畸轻由某市检察院抗诉引发,系因检察院抗诉而启动二审,已非单纯被告人上诉;二审据此改判乙无期徒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对甲维持原判亦无不当。 上诉不加刑只约束被告人一方上诉,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均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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