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被告人上诉时二审的全案审查

刑诉-33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第二审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0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系故意杀人罪共犯。一审分别判处甲5年、乙10年有期徒刑,乙不服单独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仅乙上诉,无须审查甲的部分,遂只审查了乙的刑事部分。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的做法不正确,二审应当对全案审查、一并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二审审理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要件有三:
  1. 第一,仅部分被告人上诉,即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人启动二审程序;
  2. 第二,审查范围不受上诉限制,法院须就一审认定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全面审查;
  3. 第三,一并作出处理,对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不得搁置不理。 本案中甲、乙属共同犯罪,仅乙单独提起上诉,二审却只审查乙的刑事部分、遗漏对甲的审查,违反上述规定,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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