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对部分被告人可分案发回重审
题干
甲、乙、丙共同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审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八年、五年、三年,仅甲上诉。二审全案审查后发现,甲还实施了应当追诉的新罪,该罪与其余同案被告人并无牵连,二审遂将涉甲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本案二审法院的做法正确。依据《刑诉解释》第404条第2款,分案发回须具备三个要件:
- 第一,案件属于共同犯罪且存在多名同案被告人;
- 第二,其中部分被告人被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追诉;
- 第三,该新罪与其余同案被告人并不牵连。 本案中,甲、乙、丙系同案被告人,仅甲提出上诉,二审在全案审查中发现甲另有需追诉的新罪,且该罪与乙、丙无关,故二审法院可对甲分案处理,将涉及甲的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无需全案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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