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案件发回重审的程序适用

刑诉-121 · 第二审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192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223.55mg/100mL,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起诉。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化举证质证与辩论后当庭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甲以量刑过重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问:原审法院应按何程序重新审判?
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应当改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依据是《刑诉解释》第377条。该规则的适用要件:
  1. 第一,一审原系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 第二,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
  3. 第三,重审不再沿用速裁程序。 本案一审走的是速裁程序并压缩了举证质证与辩论环节,二审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两个要件均具备,故应转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须完整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与辩论,不得再作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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