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与缓刑考验期延长
题干
甲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甲不服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判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问:二审法院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及《刑诉解释》:
- 第一,适用前提是只有被告人单方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 第二,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也不得使刑罚执行更为不利,故原判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考验期;
- 第三,原判罪数认定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最终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案中,甲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只有甲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二审仍判二年五个月,却把考验期从三年延至四年。延长缓刑考验期使缓刑负担实际加重,属于变相加刑,故二审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缓刑考验期延长属于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等于变相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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