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的成立

民诉-176 · 执行程序(上) · 常考 · 22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执行担保的成立条件、暂缓执行期限的确定规则及其对执行程序产生的效力。
结论:执行担保成立后,法院方可决定暂缓执行。
  1. 第一,须由被执行人本人或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
  2. 第二,须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据此确定暂缓期限。
  3. 第三,期限上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定有期限的,暂缓期限与担保期限一致。
  4. 第四,期间内强制执行暂时停止;担保人转移、藏匿、变卖或毁损担保财产的,法院可恢复强制执行。判断口径:先查担保与申请执行人同意两项条件是否齐备,再看期限有无超过一年、有无处分担保财产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民诉法解释》第4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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