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民诉-179 · 执行程序(上) · 常考 · 252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执行程序开始后,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能否申请参与分配?条件与时间如何?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1. 第一,申请主体限于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且其债权应为已到期的金钱债权。
  2. 第二,申请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并向主持执行的法院为之。
  3. 第三,法院据此制作分配方案,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受偿,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
  4. 第四,被执行人若为企业法人,则不适用参与分配,应当通过执行转破产处理。判断口径: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不得直接参与分配。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06条、《民诉法解释》第5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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