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期满后的恢复执行

民诉-103 · 执行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2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乙因买卖合同纠纷被甲申请强制执行。为申请暂缓执行,乙的小姨丙用一只祖传翡翠玉镯为乙的债务提供担保,甲表示同意,法院裁定暂缓执行六个月。期满乙仍未履行。此时甲应如何救济?
甲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条款及《民诉法解释》第471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适用要件有三:
  1. 第一,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2. 第二,法院裁定暂缓执行并确定期限;
  3. 第三,期限届满仍未履行义务。 本案丙以祖传玉镯提供担保,甲予以认可,法院裁定暂缓执行六个月,期满乙仍未履行,三项要件均具备。故甲申请恢复执行后,法院可直接处分该担保财产,但被执行人仍为乙,不得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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