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规则

民诉-180 · 执行程序(上) · 常考 · 281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申请执行人如何实现债权?试述代位执行的条件、异议期与异议处理规则。
代位执行的适用前提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且其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程序上,法院应向该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口头、书面均可。异议一经提出,法院即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也不对异议作实质审查;第三人逾期未提异议,或者所提异议不属于法定情形的,裁定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仅以无履行能力、与申请执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等为由提出异议的,不构成法定异议,不影响执行推进。判断口径:代位执行只限一轮,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再次代位。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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