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题干
甲公司拖欠乙到期借款,乙依生效判决申请A法院执行,法院查封其厂房设备。执行中查明甲公司另有到期债务、财产不足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乙书面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甲公司反对,A法院仍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材料移送住所地B法院。该做法是否合法?
合法。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3条、《企业破产法》第2条,执行中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的,执行法院应中止执行并移送。要件有三:
- 第一,被执行人须为企业法人;
- 第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第三,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 本案甲公司系企业法人,多笔债务均已届期而财产不足抵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乙已书面同意移送,故甲公司反对不生阻却效力,A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材料移送B法院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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