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优先与执行清偿顺序

民诉-106 · 执行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8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以商业房为乙银行抵押借款并办理登记,后出租给丙公司,另欠丁公司200万元、戊公司150万元。丁公司申请执行当日即查封该房,戊公司次日轮候查封,房产变现700万元,甲公司另有财产。问:700万元应按何种顺序清偿?
本案应先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再按查封先后清偿普通债权,顺序为乙银行、丁公司、戊公司,丙公司不在其列。依据《民法典》第394条、《民法典》第405条及《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先后顺序的规定:
  1. 第一,担保物权优先于金钱债权;
  2. 第二,先抵后租不能对抗抵押;
  3. 第三,普通债权按查封先后受偿;
  4. 第四,未申请执行者不参与分配。 本案抵押登记在先、出租在后,正属先抵后租,故先从700万元中足额清偿乙银行520万元;剩余180万元,丁公司首封优先,就余额取180万元;戊公司轮候查封的150万元与丁公司剩余20万元,另以甲公司其他财产清偿。 记忆:抵押在前租赁挡不住,普通债权认查封,首封优先轮候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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