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人责任

民诉-104 · 执行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30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胜诉后申请对乙强制执行30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乙7日内付26万元即可,丙以连带保证人身份在协议上签字。乙到期未付。问:甲能否申请法院对丙强制执行?
不能申请对丙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人不是执行担保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执行担保须向执行法院提供并承诺接受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只约束当事人,不能作为对第三人的执行依据。
  1. 第一,担保须向执行法院提供,即出具担保书交法院,而非仅在协议上签名。
  2. 第二,须承诺接受强制执行,即明示被执行人不履行时自愿接受法院执行其财产。
  3. 第三,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方可决定暂缓执行。 本案中,丙仅以连带保证人身份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未向法院提交担保书,仅承担协议上的保证责任,故不构成执行担保,不能直接执行丙的财产。甲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或就和解协议起诉乙、丙。 判断关键:向法院承诺才是执行担保,仅向对方承诺只是普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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