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出资系出借并否认股东资格
题干
乙向B公司账户汇款并注明“投资款”,但B公司从未向其分红、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也未将其记入股东名册。后乙主张该笔款项实为借款,请求否认股东资格并返还本金。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结论:乙能否否认股东资格,取决于其与公司之间是出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法条依据:《公司法》,此争点属法理推导,无直接适用条文。
- 第一,实际缴付出资并参与分红、参与经营管理的,此系股东方能享有与负担者,与公司形成出资关系,不得反言为借款。
- 第二,仅提供资金供公司使用,未享有股东权利且未承担股东义务的,双方仅成立借贷关系,可以否认股东资格。
- 第三,主张借贷者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B公司从未分红、未通知乙参会、名册亦无记载,乙未取得任何股东待遇,应认定其与公司之间为借贷关系,乙可否认股东资格并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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