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未载明时取消股东资格的效力

商法-111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3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丙设立公司时在《股东投资协议》中约定,股东受处罚经三分之二出资股东同意可取消其资格;公司章程未载此条。后甲获刑,股东会依协议决议取消甲股东资格。甲称协议已被章程取代,决议无章程依据而无效。问:甲的抗辩是否成立?
不能成立。公司设立后,股东间的投资协议并不因章程的制定而当然失效或被取代。依据《公司法》与《民法典》,判断其是否继续有效应看三点:
  1. 第一,该条款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2. 第二,该条款与章程内容无冲突;
  3. 第三,该条款仅约束签约股东。 本案中,取消股东资格的约定虽未写入章程,但内容合法、与章程不相抵触,故对签约的甲、乙、丙仍有约束力,协议约定继续有效;股东会依约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甲的抗辩不能成立。股东投资协议的独立性易混:协议与章程就同一事项冲突时以章程为准;仅未载入章程不等于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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